(2016)湘12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海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98号罪犯吴海鑫,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海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吴海鑫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3.8分。罚金一万元已经交纳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原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海鑫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鑫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