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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明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特12号申请人罗明伟,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屈元庆,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明伟与被申请人屈元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罗明伟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明伟撤回对被申请人屈元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罗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