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社与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社,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555-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昌执字第05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XX名下的用于经营铁岭XXXXX有限公司的房产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3月28日委托辽宁宁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2014年6月25日委托辽宁连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XX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以1254305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XX名下的用于经营铁岭XXXXX有限公司的房产(其中包括: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15平方米、办公室,建筑面积337.25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253平方米、化验室,建筑面积136.40平方米、混凝土地面,建筑面积2130.70、红砖围墙,建筑面积203.99平方米、透视围墙,建筑面积37平方米、电动伸缩门一个、汽车衡基础一个、猪舍,建筑面积318.50平方米)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以流拍价125430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借款1254305元(具体案件详见附后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