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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娟与刘长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刘长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王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城,教师。原告王娟诉被告刘长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永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的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诉称,2014年10月6日,徐志高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到2014年10月15日前还清,月利息2分。如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每天800元。担保人刘长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长城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承担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10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每天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长城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谈话中称借款人徐志高已归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徐志高向原告王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王娟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到201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与担保人如对借款未还,除承担本金外,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利息时间从借款日算起,同时支付每天800元的违约金。特别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直至借款人的本金、利息还清为止”。被告刘长城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徐志高在借条下方注明收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日,被告刘长城向原告王娟出具担保人承诺,承诺载明:“本人自愿为徐志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及利息和违约金作担保,保证负责督促其按约使用如期归还。如到2014年10月15日未归还上述借款,本人自愿替其归还,绝不逾期,若本人逾期未还,自愿承担借款之日起金额每元按2.10(月息)计息。以及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的本息,徐志高、刘长城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担保人承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长城为借款人徐志高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徐志高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王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王娟起诉要求被告刘长城作为保证人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虽被告刘长城在庭后称借款人已归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长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徐志高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王娟已预交),由被告刘长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