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罗某甲等与罗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程某某,罗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85号原告罗某甲,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程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系原告程某某之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罗某乙,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罗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甲、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甲、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