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女子职业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新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女子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学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女子职业学校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女子职业学校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774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