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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蔡栋与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栋,马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蔡栋。被执行人马学成。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劳务工资3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学成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