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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光与曲长青、张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曲长青,张菊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干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曲长青,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菊茹,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光申请执行曲长青、张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49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光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轩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