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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吴某,无职业。被告鲍某,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职工。原告吴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