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吴某,无职业。被告鲍某,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职工。原告吴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