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办事处截留应付被执行人工程款项75万元。后被执行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