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杜某某与谢某甲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杜某某,谢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谢某某,男,生于1955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杜某某,女,生于1960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谢某甲,男,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谢某某、杜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某甲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来院称,其儿子谢某甲于1990年12月25日丢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谢某甲死亡。经查,申请人谢某某、杜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甲系父子、母子关系。1990年12月25日中午,谢某甲与其二姐谢某乙于在四川省蓬安县原周口镇(现相如镇)农贸市场果品招待所玩耍时丢失,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次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于2015年2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谢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谢某甲自丢失至今已经二十五年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谢某某、杜某某作为谢某甲的父亲、母亲,现申请宣告谢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予。依照《》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承 杰人民陪审员 杨 琼 华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卫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