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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缪光荣与葛佑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光荣,葛佑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10号原告缪光荣。被告葛佑坤。原告廖光荣与被告葛佑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光荣、被告葛佑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光荣诉称:2012年4月5日,戴根喜帮被告在民营开发区做工程,工程款共计76500元。截止起诉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6500元,尚有10000元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元。被告葛佑坤辩称:工程款已经付清,我不欠戴根喜工程款。经审理查明,戴根喜与被告葛佑坤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镇江市民营开发区做工程。2012年4月5日,被告葛佑坤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戴根喜工程款76500元”,后被告仅支付665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再查,原告廖光荣与戴根喜原系夫妻关系,戴根喜于2014年11月22日死亡。戴雪飞、戴雪玉系戴根喜之子女,戴兴隆、范学英系戴根喜之父母,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该债权,该债权由原告廖光荣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基于继承享有该债权,而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6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工程款已付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该抗辩,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廖光荣工程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葛佑坤承担(原告廖光荣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故被告葛佑坤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廖光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