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0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霞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