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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谷顺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谷顺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93号原告: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新路隔岗山街自编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31080-1。法定代表人:罗昌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谷顺霞,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顺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羽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