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光静与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静,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926号原告李光静,女。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静与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