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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关宇诉被告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宇,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94号原告关宇。被告乔宇。本院在审理关宇诉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宇经本院告知其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艳飞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