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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鞠铭良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铭良,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铭良,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田宝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京,会计。委托代理人:侯金凤,会计。上诉人鞠铭良因种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鞠铭良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鞠铭良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铭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上诉人鞠铭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亚城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