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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建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杨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185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建会。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生效的临土资罚(2015)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5)2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5)2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由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