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章晓林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晓林,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晓林,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郁永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红,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黄梅集镇。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世春,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章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晓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章晓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晓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章晓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