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晓光与丁耀忠、李金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光,丁耀忠,李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57号原告于晓光,无业。被告丁耀忠,黑龙江省鼎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金梅(丁耀忠妻子),无职业。本院审理原告于晓光与被告丁耀忠、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已在贷款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296.00元,退回原告于晓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姜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滢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