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俊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牛俊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941号原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友谊路。法定代表人牛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牛俊杰,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俊杰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俊杰与被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俊杰劳动争议一案与本院(2016)苏0113民初804号原告牛俊杰诉被告南京儒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涛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