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剑波与李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0380号原告徐剑波。被告李瑞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波诉被告李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剑波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