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72-1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72-1795-1号原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委,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蔡泽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泽德��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十四案,原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90154.12元,减半收取45077.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子兰代理审判员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颖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