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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原告)尹某某,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某,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位于本市历下区某路某宿舍某房屋(济南市历下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补偿表记载为某室)系尹某某与巩某某婚后购买,该房屋至今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现双方就房屋使用权归属问题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就房屋使用权归属问题予以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依法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菲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昝 新二〇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