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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汪龙与叶存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龙,叶存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汪龙。被执行人:叶存盛,曾用名叶存胜。申请执行人汪龙(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叶存盛(以下简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0)铜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铜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龙发江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