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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柳英与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柳英,陈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0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柳英,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委托代理人计刚霞、王萍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福林,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人吴柳英与被执行人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