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猛与叶时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叶时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72号原告:王猛。被告:叶时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叶时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