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洪菊英与周绍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菊英,周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洪菊英,女,汉族,1942年11月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进,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周绍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洪菊英与周绍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菊英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周绍明到庭缴纳案件执行款500.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洪菊英,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