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宋鹏、刘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宋鹏,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陈卫,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林,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訾旋,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宋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志华,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鹏、刘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7507.1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97507.1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傅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