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曹基凯与李秋华、何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基凯,李秋华,何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8号原告:曹基凯。被告:李秋华。被告:何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基凯诉被告李秋华、何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基凯负担。审 判 长 胡胜克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