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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曹基凯与李秋华、何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基凯,李秋华,何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28号原告:曹基凯。被告:李秋华。被告:何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基凯诉被告李秋华、何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基凯负担。审 判 长  胡胜克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