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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全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7号罪犯周全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全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6)刑复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全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周全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7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周全坤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全坤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6.2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全坤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且考核奖励分不高,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全坤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