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君力与杨美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君力,杨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财保8号申请人:潘君力。被申请人:杨美杰。申请人潘君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杨美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君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杨美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