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玛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玛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营业执照号:652324050003680(1-1),组织机构代码证:57624178-X。法定代表人:王延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仁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4区长安西街1180号金地花园小区商铺1212号。其他信息不详。负责人:李嘉琦,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祁山路南段。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彭桂英,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4元,减半收取5972元,退回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2986元,剩余2986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雪红审 判 员 拜春梅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姝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