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永和与唐玉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和,唐玉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14号原告陈永和。被告唐玉凤,69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和诉被告唐玉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永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和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人民陪审员 寇申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