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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承担150元,依法退回原告杨某某150元。审 判 长  张 戈人民陪审员  肖予萍人民陪审员  熊文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