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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甲、卫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杜某某,杜某甲,卫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7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杜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某某的父亲。被告卫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某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杜某甲、卫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