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叶宋清、金建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宋清,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叶宋清被执行人金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005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建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建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8的存款人民币9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志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