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金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金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金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蒋金涛骑着蓝色助力三轮车捡废品经过瑞安市安阳街道××村××路××号附近时,见2张××汽车座椅摆放在步行阶梯上晾晒,遂搬走该汽车座椅,并以人民币32元钱销赃。经估价,2张座椅价值计人民币26505元。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蒋金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7日,被告人蒋金涛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500元,取得被害人金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收条,刑事谅解书,销售清单,车辆档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金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