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李某、许宗霞等与李桂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宗霞;李云库;李桂红;李兴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9-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许宗霞,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萌萌之母。原告许宗霞,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李云库,男,193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桂红,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兴恕,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培林,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桂红之夫、被告李兴恕之父。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萌萌、许宗霞、李云库与被告李桂红、李兴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富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乐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