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426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文君、郭迎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文君,郭迎霞,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政府南东方福郡商铺11、13。法定代表人季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文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郭迎霞,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法定代表人蒋林杰,该公司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文君、郭迎霞、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戚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跃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