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支红梅诉张永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支红梅,张永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字第937号原告:支红梅,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永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支红梅诉被告张永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支红梅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支红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支红梅诉张永健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