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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支红梅诉张永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支红梅,张永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字第937号原告:支红梅,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永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支红梅诉被告张永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支红梅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支红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支红梅诉张永健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