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永兵与陈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兵,陈照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88号原告胡永兵,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陈照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凤来乡送坪村黑竹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兵与被告陈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永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胡永兵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林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