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树平与被执行人李登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平,李登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2号���请执行人杨树平,男。被执行人李登智,男。申请执行人杨树平与被执行人李登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登智于2016年2月5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树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7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剩余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树平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李登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