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子文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公司,闫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闫子文,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子文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闫子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白某某、闫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保证书并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剩余部分的给付。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裁定保证人白某某、闫某某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于2015年11月16日冻结并扣划了保证人闫子文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3)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