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洪英与王明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英,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罗洪英。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明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洪英与被执行人王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万元、诉讼费49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王明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洪英未提供被执行人敖剑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亮的财产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年》的规定,本案已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罗洪英发现被执行人王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东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