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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委会、洪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民,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委会,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61号原告杨会民,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退休职工,身份证号:6101041950********。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委会,地址: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被告洪超,男,现年55岁,汉族,住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农民。原告杨会民与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委会、被告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未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原告杨会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民撤回对被告礼泉县昭陵社区下菜园村委会、被告洪超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民负担。代审判员  :燕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