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鹏与青岛恒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青岛恒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周鹏,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号**户,身份证号码:3700021969********。被执行人青岛恒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308国道300号。法定代表人江志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鹏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7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