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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党成员与蒋永文、郝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成员,蒋永文,郝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党成员,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永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晓斌,男,汉族。申请人党成员与被执行人蒋永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永文、郝晓斌向申请执行人党成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执行费8450元。被执行人蒋永文、郝晓斌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永文、郝晓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永文、郝晓斌在银行的存款6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