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蕊与张瑞、周松、周波、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张瑞,周松,周波,康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女。被执行人张瑞,女。被执行人周松,男。被执行人周波,男。被执行人康佳,女。张蕊与张瑞、周松、周波、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郑绿证民字第2064号公证书、(2016)郑绿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张瑞、周松、周波、康佳,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及2015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月息千分之二的利息。张瑞、周松、周波、康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瑞、周松、周波、康佳名下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张瑞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张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