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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香娟与陈中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娟,陈中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3号原告:王香娟。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中暖。原告王香娟为与被告陈中暖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香娟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琳 来源: